首页 百科 正文
船舶抵押评估「以船舶作抵押的抵押率」

来源:网友投稿 浏览数:6715 关注:257人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船舶抵押评估的问题,以及和以船舶作抵押的抵押率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只办理重庆地区:要求船舶净吨位更低200吨以上,船龄14年以内的营运货船,有经营实体企业,重庆船籍可咨询我办理,外地船籍不予办理。**期限长可做5年,等额本息还款;期限3年的要求净吨位400吨以上,可以办理先息后本,对公受托支付,2014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0%,贷评估价值的4-5成,以个人申请的更高额度500万,以企业申请的未设限制。

接受重庆船籍范围分别是:重庆海事局(原港航局)、海事处:永川、江津、巴南、朝天门、长寿、涪陵、丰都、忠县、万州、云阳、奉节、巫山。

我是重庆地区**中介

急解海商法案例

船舶光船租赁、船舶抵押权、船舶变更登记工作程序阅读数: 478 发表日期:2007-8-2 15:35:311.1 执法机构与职责福建海事局、分支海事局1.2 职责1.2.1 福建海事局、厦门海事局根据职权负责国际航行船舶登记;1.2.2 分支海事局负责国内航行船舶登记;1.2.3 受理员负责船舶登记申请的受理、证书校对、发放;1.2.4 审核员负责初审、台帐记录及资料归档;1.2.5 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复审;1.2.6 分管局**负责审批;1.2.7 制证人负责登记证书的 *** 。2 执法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4 《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2.5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6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2.7 《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3 执法程序3.1 申请与受理3.1.1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提出光船租赁登记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⑴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⑵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⑷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⑸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⑹光船租赁合同;⑺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⑻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⑼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⑽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3.1.2 船舶所有人或抵押权人提出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⑴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⑵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⑷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⑸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⑹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⑺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⑻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⑼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3.1.3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抵押人、光船承租人提出船舶变更登记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⑴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⑵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⑷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抵押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需要时); ⑸与变更项目有关的其它船舶登记证书。3.1.4 受理员应审查如下内容:⑴所登记的内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⑵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⑶是否已收到上一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登记档案。3.1.5 对按规定属于本机构管辖且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 《海事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受理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中登记,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同申请材料送审核员。3.1.6 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核与原件一致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3.2 审核与批准3.2.1 审核员收到受理员移交的《船舶登记审批单》及有关材料后,按下列要求进行初审:3.2.1.1光船租赁登记:⑴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⑵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⑶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3.2.1.2 船舶抵押权登记:⑴属于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权登记参照办理);⑵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⑶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2.1.3 船舶变更登记:⑴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⑵船舶登记项目变更;⑶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⑷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3.2.2 对符合要求的,在《船舶登记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初审意见,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复审。3.2.3 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审查如下内容:⑴审核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船舶登记审批单》。必要时,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⑵审核初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合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必要时,向初审人查明有关情况。3.2.4 复核后,主管部门负责人在《船舶登记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同申请材料交分管局**审批。3.2.5 分管局**对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在《船舶登记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审批意见,将《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同相关材料退还审核员。3.3 办理与告知3.3.1根据分管局**同意登记发证的审批意见,审核员将《船舶登记审批单》及有关材料交制证人,制证人应将有关数据和内容录入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和船舶所有权证书,按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中证书 *** 的有关要求, *** 证书和打印《船舶登记簿》,将证书和相关资料交审核员。3.3.2 审核员对 *** 完成的船舶登记证书进行校核,校核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交受理员送达;3.3.3 受理员应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开具登记收费通知单,在申请人缴纳登记费后,在应退还申请人的文件原件上应加盖“业已登记”印章并签注日期,将证书和应退回的文件一并交申请人。受理员应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中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将船舶登记及证书发放情况进行公示。3.4 归档审核员应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将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船舶登记审批单》及《船舶登记簿》等材料归档,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4 执法标准4.1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校核及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4.2 依法登记,无不按法定程序及越权登记等违法登记现象;4.3 各类登记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在证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4.4 签发的证书为标准证书,填写规范,与实船相符,并使用微机打印;4.5 各类台帐记录完整、清晰、保管完好;

抵押**金融知识

抵押是民商活动中既古老又重要的债权担保形式,那么你对抵押**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抵押**金融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抵押**金融知识

一、如何理解担保?

担保是指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根据《担保法》之一条的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这是关于《担保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担保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担保核心的功能就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正是因为担保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其才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法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在信贷业务中,主要涉及到三类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关于定金和留置的具体定义作为基础知识读者自行查阅担保法相关规定)

二、**担保的作用和局限

(一)**担保的作用

信贷机构面临的更大风险就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担保 措施 作为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被广泛采用,担保制度作为保障债权能够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则可以通过**担保使得债务顺利清偿。通过设定担保措施,可有效保障**的安全,担保措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之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当借款人之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的时候,信贷机构可以通过主张担保权利实现债权。**担保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资金借贷和资金融通的发展。没有担保,那么市场和信用的发展都将成为空话。

另外,如果设置了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质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 借款合同 履行期间,借款人一直会有履行合同的压力,因此,担保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借款人违约成本越高,还款的意愿会越强。

(二)**担保的局限性

担保措施除具备上述作用外,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之一,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一般来说,一笔正常的**取决于两个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其中,还款能力是客观因素,还款意愿是主观因素,二者缺一不可。为了有效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我们需要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和了解,一般还会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就担保而言,其仅是第二还款来源,信贷机构应当把重心放在之一还款来源上,重点应关注借款人的之一还款来源,关注借款人的现金流和持续经营的能力。 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很多信贷机构和客户经理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和想法,认为有重足的抵质押物或有实力的保证人做担保借款就是安全的,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优秀客户经理一定要摒弃这种想法,相对于担保方式,客户经理应将关注重心放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持续发展能力上,重点关注借款人的之一还款来源和现金流,尤其是小微企业**。

第二,有**担保也不能确保**一定收回,即便能收回,也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在实践中,一旦涉及到实现担保权利,无论是处置抵质押物还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往往都不会太顺利,抵质押物被查封导致抵押物迟迟无法变现、保证人不配合等情况非常常见,尤其是通过司法程序,往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耗费很长的时间。作为信贷机构的从业人员要清醒的认识到,有了**担保业不一定就一定能保障**安全。

三、保证担保评估要点

(一)保证担保概述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保证的优势在于:之一,设立简单,签订合同即可;第二,保证责任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不足之处在于:之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优先受偿权利;第二,保证人可能同时为多个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各个债权人之间地位平等;第三,保证人的财产可随时变化,并可能丧失代偿能力。一般来说,**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二)保证担保的评估要点

在分析保证担保时要注意以下风险点: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需合格

关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法》并未作特别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一些不能做保证人或做保证人受限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实施保证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未经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有总公司的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能否作保证人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1)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都不得充当保证人。这些机构的设立是以公益服务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这些机构不宜违背其设立的目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那些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类组织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也有自己的经济收入。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实现企业化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它们具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充当保证人。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为有效。

2、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具有代偿能力是基本的要求,信贷机构要调查和了解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收入和开支情况等,要分析保证人的资产是否容易变现。对保证人的评估 *** 和对借款人的评估 *** 相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如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等情况的变化直接影响其担保能力。

3、了解保证人的信誉

保证担保也被称作信用担保,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及名下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到期代偿主要取决于其有代偿的意愿和代偿的能力两个要素。信贷机构除审查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外,还要对保证人的信誉进行调查和了解。信贷机构可通过交流和外部走访等方式调查了解保证人的信誉状况。

4、综合分析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制约”能力

设置保证人可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需代为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往往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关系”,除商业性的担保公司外,借款人的保证人主要是其亲友、上下游客户、其他社会关系等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些“关系”可以对借款人形成制约,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信贷机构在对保证担保进行评估时,要注意了解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要弄清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个中原因,从实践中来看,保证人的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纯商业(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关联企业、企业互保、上下游客户、亲友等。

5、要注意保证担保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信贷机构而言,选择连带保证担保对信贷机构较为有利。

四、抵押担保评估要点

(一)如何理解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做为担保的一种法律形式。其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或第三人。

(二)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之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对抵押担保的分析和评估

1、抵押物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允许买卖、抵押的。即抵押物必须属于《担保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权实现方式有三种,折价、拍卖和变卖,无论哪一种方式,抵押物的权属都会发生变更,抵押权要想实现,必须把抵押物交换出去,因此,抵押物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允许买卖和抵押的。

2、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财产,在设定抵押时,要检查抵押财产的登记证书,要关注抵押物的性质、位置、取得是否合法、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等事项。

3、分析抵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适,抵押率设置是否合理。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信贷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抵押物估值,以及设置合适的抵押率。

4、要分析抵押财产价格是否稳定。好的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发生贬值。

5、要分析抵押财产是否易于拍卖、变现。由于抵押物是对之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因此当借款人之一还款来源不足,无法偿还**本息时,终只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偿还**本息。是否容易变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6、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 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根据《物权法》之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依据《物权法》之一百八十八条和《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法律规定强制登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抵押物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抵押登记的这种抵押权的效力,仅存在于抵押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产生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无论什么抵押物,建议都要去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五、质押担保分析要点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

(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 *** 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 *** 的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抵押权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通常都会抵押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这在法律中是属于抵押权的保障行为,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抵押权的诉讼时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

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在【更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抵押权的行使办法

(一)、 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一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二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三是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的时候,如车辆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而不动产如房屋等,仅签订抵押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抵押权生效,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权,不然的话仅仅把房本等产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是不生效的。作为出借人是不能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

(二)、合同中诸如“到期不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40条: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当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时,作为抵押权人的出借人,可以通过一下3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和变卖方式。

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根据本条规定,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之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第二,是本条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包括:(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用益物权,法律规定该用益物权可以抵押。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 *** 、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 *** 、抵押。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经过 *** 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占有、使用的财产抵押。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 *** 。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经 *** 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 *** 。

本条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包括住宅、体育馆等,但并非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抵押,只有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才可以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按照这一规定,**建造或者购买的住宅、商业用房;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厂房;企事业单位自建和购买的工商业用房、职工住房等,只要取得了所有权,就可以抵押。对于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房屋,包括国家确定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军队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房屋,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单位不得抵押。

其他土地附着物,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动产。包括桥梁、隧道、大坝、道路等构筑物,以及林木、庄稼等,比如,房前屋后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树木,公民个人在自留山、自留地和荒山、荒地、荒坡上种植的林木、农作物,集体所有的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炭薪林,机关、团体、**、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种植的林木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城市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其所占用的城市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的权利。我国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土地。”随着改革开放发展,为了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1988年的 *** 第二条删除了1982年宪法关于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并补充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 *** 。”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做了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无偿划拨取得。即国家将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使用。(2)通过出让取得。即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目前,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3)通过有偿 *** 取得。即土地使用者,将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转移给他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权利人享有的处分权也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否抵押,取决于法律是否赋予权利人处分的权利,对此,我国的一些法律做了规定,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对于法律不允许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物。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否抵押,一直有不同意见,为了鼓励承包开发“四荒”地,解决承包开发荒地的 *** ,担保法允许以“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物权法之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该条规定的荒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精神基本一致。按照本条规定,只要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荒地,不论承包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依法将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生产设备包括:工业企业的各种机床、计算机、化学实验设备、仪器仪表设备、通讯设备,海港、码头、车站的装卸机械,拖拉机、收割机、脱粒机等农用机械等。原材料指用于制造产品的原料和材料,比如用于炼钢的铁矿石,用于造纸的纸浆,用于生产家具的木料,用于 *** 面粉的小麦,用于建设工程的砖、瓦、沙、石等。半成品指尚未全部生产完成的产品,比如尚未组装完成的汽车,尚未缝制纽扣的服装,尚未成熟的农作物等。产品指生产出来的物,比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仪表、仪器、机床等生产设备,电视机、电冰箱、大米、白面等生活用品。

担保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没有明确规定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抵押。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限定动产抵押的范围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动产抵押的范围不宜过宽,理由是:(1)从国外的立法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动产抵押的范围限于大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经济价值比较大的动产。我国担保法实施十几年,设立抵押的动产也主要是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价值较大的物,以其他动产抵押的比较少。(2)动产种类繁多,便于移动,公示问题难以解决,不对动产抵押作限制,会增加市场风险,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动产抵押的范围不宜作限制,理由是:(1)扩大动产抵押的范围,有利于当事人融资,特别是广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不能抵押,农民用于融资担保的只有动产,限制动产抵押的范围,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2)扩大动产担保范围是现代担保法的发展趋势。目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还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世界银行的动产担保示范法,都对动产抵押持开放态度,即使在法律中没有规定动产抵押或者动产抵押范围相当窄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也通过让与担保制度予以弥补。(3)担保法规定了动产抵押,实施十几年并没有发生太大的问题。至于动产抵押的公示问题,可以通过制度设计解决。经对上述意见反复研究,物权法从解决生产者,特别是农业生产者**难的实践需要出发,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抵押。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建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实践中,建设工程往往周期长、资金缺口大,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作为**的担保,对于解决建设者融资难,保证在建工程顺利完工具有重要作用,为此,物权法增加规定在建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

(六)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船舶、火车、各种机动车辆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生活需要。这项规定表明,以前六项规定以外的财产抵押,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该财产有处分权。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这是关于企业财产 *** 抵押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企业可以将企业的动产、不动产及其某些权利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担保,比如,将厂房、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工业产权等财产作为总资产向银行抵押**。但是,企业将财产一并抵押时,各项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和价值都应当是明确的。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的财产一并抵押。抵押人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征求抵押物的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抵押人以按份共有的财产中自己的份额对外抵押的,可以不征求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对外抵押的抵押物应当经国内价格评估机构作现值评估。对外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我国《担保法》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对外抵押。不得对外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抵押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之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猜你喜欢:

1.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名词解释:债的担保

2. 什么是不良资产清收

3. 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

4. 抵押的房产无法过户怎么办

5. 公共基础知识预测试卷及解析

船舶抵押如何办理?

船舶抵押权登记如何收费? 就刘先生的问题,笔者咨询了芜湖海事局政务中心。根据介绍,办理船舶抵押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影印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影印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借款合同);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确认书;抵押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 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费用,根据规定,按船舶抵押总金额的千分之0.5收取登记费。

关于到银行办理船舶抵押**业务

船舶抵押**的船舶,必须为400吨以上的营运货船,船龄在14年以内,证件齐全的是五证不是三证,分别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更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各地开办银行有所不同,是分地区开设的特色**产品,比如:浙江境内的开办银行是台州银行,而有的地方是农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地区开办此业务的是挪威银行上海分行。

目前大部分银行都不开展此项业务,部分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已经停办。

我是重庆地区**中介,承接重庆船籍的船舶抵押银行**业务。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因此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文章中的任何观点负责,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只用于提供信息阅读,无任何商业用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文章、内容、图片、音频、视频)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942385451@qq**,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获赞:686 | 收藏:79 | 发布时间:2024-05-16 07:32:00

  •  标签:  

原文链接:http://www.liyan0123.com/29376.html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友投稿,编辑整理发布,如有不妥之处,请与我方联系删除处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