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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约(无效婚约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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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无效婚约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法律主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 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以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情形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有关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以上就是无效婚约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获赞:290 | 收藏:26 | 发布时间:2024-05-13 17: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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