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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二套房**额度,南宁市二套房**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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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个人**实施细则》明确,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积金**高额度为:首套房公积金**的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的高额度为60万元。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2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8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3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70%。

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

《个人**实施细则》明确,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额度计算公式为:**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时的个人账户余额,借款申请人配偶在本市或异地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关联计算**额度。缴存余额倍数为10倍。

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和23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0.8;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24个月和35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和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1;资金运用率超过85%但不超过90%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9;资金运用率超过90%但不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8;资金运用率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7。资金使用率以南宁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为准。

举例来说,职工账户余额在申请**的时候是有3万元,缴存余额倍数为10,缴存时长3年,也就是36个月,对应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目前南宁公积金中心的风险防控系数是1,那么这个职工可以申请到的高**金额是36万元。如果这名职工已婚,配偶也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2万元,缴存余额倍数为10,缴存时长60个月,对应的缴存时间系数是1.5,配偶可以申请到的高**额度就是30万元。两人分别计算的**额度可以进行加总,这个家庭高可以申请到66万元的**额度。此外,每笔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按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后还需根据住房价值、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取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公积金**期限短1年,长为30年,以整年计算,且**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的,**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年至5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表示,《个人**实施细则》与现行公积金**政策相比的主要变化在于:取消低月还款额的限制要求,在以往实行的**政策下,每一笔**的低月还款额有限制要求,借款申请人收入越高,需要承担的月还款额也就越大,相应的**年限就要缩减,还款压力较大。《**实施细则》中取消了低月还款额的限制,有利于借款申请人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选择适合的**年限,降低了还款压力。

放宽再交易住房及商转公**对房龄的限制条件,申请再交易自住住房**或商转公**的,所购住房房龄不能超过30年。自住住房的房龄以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竣工时间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原始档案显示的登记时间为依据。在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家庭有两套住房同时使用商业**的,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不区分购买的先后顺序。

完善了部分贷后变更事项。在还款期间内,经借款人申请,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可以对原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期限变更、抵押人变更、担保人变更、联系信息变更和其他变更。

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公积金**可实现(预)抵押办结即可放款。

南宁:二套房公积金**额提至60万元

1月19日,澎湃新闻从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南宁现就制定《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30天。《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社会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22年2月15日前进行反馈。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南宁首套房公积金**的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的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不良记录,信用卡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 期(含)以上等多种情况不予**;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等。

1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21年12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南宁新房环比下降0.2%,同比上涨1.7%;二手房环比下降0.4%,同比下降1.9%。南宁新房价格已经连续5个月下降;二手房价格已经连续6个月下降。另据克而瑞数据显示,南宁2021年12月份房价为12923元/平方米;2021年南宁商品住宅成交均价13093元/平方米。

广西北部湾六城可在南宁购房申请**

根据《实施细则》,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

《实施细则》明确,南宁每笔公积金**的可贷额度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按照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积金**高额度、**额度计算公式、住房价值、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进行测算,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积金**高额度为:首套房公积金**的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的高额度为60万元。公积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第二套住房公积金**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利率的1.1倍。在**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额度计算公式为:**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和23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0.8;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24个月和35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1;3.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和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1.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1;2.资金运用率超过85%但不超过90%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9;3.资金运用率超过90%但不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8;4.资金运用率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7。

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实施细则》明确,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铁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政策。

南宁对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政策:包括(一)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二)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并已还清的;(三)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并已还清的;(四)借款申请人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还建项目的,如在本行政区域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或使用过一次公积金**并已结清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政策,不受住房套数限制。

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情形,则不予**,包括(一)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两套或以上住房的;(二)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或以上公积金**的。

《实施细则》规定,借款申请人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一)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以下不良记录之一的:1.当前**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2.**或贷记卡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 期(含)以上的;3.**或贷记卡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4.**或贷记卡近五年内累计逾期12 期(含)以上的;5.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6.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三)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提取、**资格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四)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安全情形的。

广西南宁:二套房公积金**首付比例降为30%

中房网讯(苏晓/文)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新规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其中,《个人**实施细则》指出,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积金**高额度为:首套房公积金**的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的高额度为60万元。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2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8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3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70%。据悉,此前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40%。新规实施后购房者换房的首付压力减小。

此外,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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