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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ojgovcn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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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wwwmojgovcn,以及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之一步是拿到成绩单,一般司法局是给邮寄的。

第二步是在报名的司法局网站上填写资格证申请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带好规定的材料(2寸证件照、身份证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和复印件、成绩单等)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步是来年的三月份左右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

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登录falvjiaoyuwang司考政策栏目查询

**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那里查?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重伤鉴定标准》、《**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编辑本段**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前言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更高人民**、更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 《**重伤鉴定标准》,更高人民**、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 *** 、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重伤鉴定标准》、《**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 3.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4.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3.4.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 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 鉴定人权利 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 鉴定人义务 3.8.1 遵守*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4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4.1 重伤一级 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 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 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 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 4.1.6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 4.2 重伤二级 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4.2.9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 4.2.10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4.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 4.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4.3 重伤三级 4.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平方厘米以上,完全离体 4.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4.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 4.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5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 4.3.7 颅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 4.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4.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 4.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4.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4.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4.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 4.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3.18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19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 4.3.22 外伤性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 4.3.23 外伤后脑脓肿 4.3.24 外伤后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 4.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6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 4.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8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4.3.29 外伤后下丘脑综合征 4.3.30 外伤性尿崩症 4.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4 轻伤一级 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 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以上 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 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8cm以上 4.4.5 头皮撕脱伤面积50平方厘米以上 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4.4.7 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 4.4.8 慢性颅内血肿 4.4.9 臂丛上干、下干或者束损伤 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 4.4.11 高位坐骨神经断裂 4.4.12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语 4.4.13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50-69)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损害 4.4.14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6-49)分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 4.4.15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中度),不能继续从事职业劳动,经常出现危险和冲动行为,持续6个月 4.4.16 外伤后脑积水 4.4.17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 4.4.18 外伤性脑梗死 4.4.19 外伤后颅内低压综合征 4.4.20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5 轻伤二级 4.5.1 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个头皮 4.5.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4cm以上 4.5.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以上 4.5.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2.5cm以上 4.5.5 头皮撕脱伤面积35平方厘米以上 4.5.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4.5.7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 4.5.8 颅盖骨粉碎性骨折 4.5.9 颅底骨折 4.5.10 脑挫(裂)伤 4.5.11 颅内出血 4.5.12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 4.5.13 脊髓挫(裂)伤、出血 4.5.14 桡神经深支断裂 4.5.15 低位正中神经断裂 4.5.16 低位尺神经断裂 4.5.17 腋神经断裂 4.5.1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5.19 颅脑损伤致边缘智力,智商评估参考值在(70-86)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5.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在(50-69)分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月 4.5.21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4.6 轻伤三级 4.6.1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 4.6.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 4.6.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 4.6.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7cm以上 4.6.5 头皮撕脱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4.6.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平方厘米以上 4.6.7 颅盖骨线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以上 4.6.8 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 4.6.9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6.10 损伤致双侧嗅觉功能丧失 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 4.6.12 颅脑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6.13 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 4.7 轻微伤一级 4.7.1 头皮擦伤面积40平方厘米以上 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 4.7.4 头皮撕脱伤 4.7.5 外伤性头皮缺损 4.7.6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 4.7.7 颅脑损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7.8 损伤致嗅觉功能障碍 4.7.9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 4.7.10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 4.8 轻微伤二级 4.8.1 头皮擦伤面积5平方厘米以上 4.8.2 头皮下血肿 4.8.3 头皮创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4年04月14日 (**法规)[1]

自考法律本科是不是无法参加司法考试?

您好,自考法律本科是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以下是我国2017年的司法考试招考公告,希望能够供您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包括国家或者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 *** 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5日至7月4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 *** 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各地具体报名事项,特别是需要现场办理的报名事项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

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 *** 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 *** 自治区、青海省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新疆 *** 尔自治区设蒙古文、 *** 尔文、哈萨克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应当在规定期限通过全军政工网报名,相关工作由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

(四)考试费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考试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9日。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

(五)准考证

报名人员可于9月1日至9月15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

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 *** 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

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2017年在数个试点考区采取部分试卷计算机答题方式。黑龙江省大庆市、江苏省苏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重庆市北碚区和宁夏 *** 自治区石嘴山市5个考区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点,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采取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考生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者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进行作答;试卷四采取笔试方式,考生应当在答题纸上进行作答。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在实施考务安全管理系统的地方,考生应当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布的公告要求提前到达考场。

在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点的地方,考生应当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布的公告要求参加考试。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于9月18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9月21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于9月21日晚20时至9月2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更高人民**、更高人民检察院确定。11月下旬,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按司法部和更高人民**、更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和****政法委员会有关通知要求办理。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司 法 部

2017年6月5日

*** 教育(远程)本科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司法考试么?

根据相关政策,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报名参加考试。而且进一步明确了老人”和“新人”适用不同的专业学历条件。

如果考生的入学时间在2018年4月28日前,只要有本科学历就能报名参加法考,不论是自考本科、**高考都能报名法考,不限制本科的培养类型。

如果考生的入学时间在2018年4月28日后,非全日制本科不能报名法考,法考的报名条件限制为全日制+法学本科才能报名。

2021年司法考试报名和考试分别是什么时候?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10日0时至6月24日18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二)考试时间与方式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各考区机位数量和报考人数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分为9月11日、12日共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第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1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1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2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2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司法考试要求学历么

这位朋友您好!

如果你是本科的学历,就可以报考司法考试,无论你是什么专业。只要本科就可以了。没有要求学位的。只要求本科学历。

如果你可以请学校开具学历证明的话,你大三上学期,就可以报考了。

司法考试是每年的6月份开始网上报名,然后是7月初现场确认并缴费。

9月底进行考试。11月20号左右知道成绩。

第二年的3月份就可以申请领取证件了。

做律师,还是做法官、检察官,都是要求考过司法考试的,满分600分,360分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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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赞:965 | 收藏:33 | 发布时间:2024-05-16 22: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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