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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套公积金**额度「郑州住房公积金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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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首次办理公积金**的,按照对应期限公积金**基准利率约定**利率,家庭第二次办理公积金**的,按照对应期限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值约定**利率。

**额度同时按以下3个条件认定。1.**金额不超过相应更高限额。夫妻双方均在郑州市级(含县区,不含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缴存6个月以上、购买郑州市(含县区)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的,**金额不超过60万元,其他情况申请**的**金额统一不超过40万元。2.**金额不超过缴存余额的规定倍数。即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确定单笔**金额。计算公式如下,**金额≤缴存账户余额×(14+已缴存年数)其中,缴存账户余额取夫妻双方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新余额之和(不含近6期内一次性补缴金额,无配偶或配偶未在郑州住房公积金市级缴存的,取借款人本人缴存账户新余额),贷前6个缴存期内借款人及配偶未办理柜面提取的,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时,按1万元认定,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已缴存年数取开户日期至当前缴至月份的间隔年数,不足整年的部分向上取整。异地**依据缴存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年数。退伍或转业未满三年的复转**及纳入郑州市人才引进计划的高技术人才办理**不受本条件限制。3.**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收入和的60%,超过时降低相应**金额。

**对象,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人为住房买受人且为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套房公积金多可以贷多少

第二套房公积金**不超过50%,也就是多可以贷总房款的一半。公积金每月还贷额度是根据**额度计算得出的,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申请人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不高于总房款,公积金**的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购房合同价与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不能高于更高额度,公积金**的额度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更高额度。例如在某个单独申请的更高额度为50万元,房屋减去首付的价格是80万,多能贷50万。

【拓展资料】

一、公积金**第二套房首付多少?

1.使用公积金**购买二套房,更低首付比例30%,**利率为基准利率。职工的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时,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并由受托银行以公积金**和商业住房**的组合形式向职工发放。

2.公积金**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的职工,下同)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公积金**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二、公积金**申请条件:

对于首次使用公积金**,借款人只需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处于缴存状态就可以申请公积金**,另外,购房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可以不受上述缴存时间的限制,只要建立公积金账户且处于缴存条件就可能申请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是再次使用公积金**,需结清上一次**后方可再次使用。

郑州市直公积金能贷多少

公积金**更高60万元(个人缴纳公积金/家庭第二次使用购买第二套住房)更高公积金**金额为80万元(夫妻双方+首次使用+购买首套)。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之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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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赞:848 | 收藏:10 | 发布时间:2024-05-10 12: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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