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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申请和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保、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请材料、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核。
检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形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审核通过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核、审核不合格,或者在公示期内因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在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被核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但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人,将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名单进行轮候。
7.原地等待的申请人可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主选择具体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获赞:350 | 收藏:28 | 发布时间:2024-05-12 1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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