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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广西大学生资助网的一些知识点,和广西大学学生资助中心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广西生源地信用助学**学生须知
一、 生源地信用助学**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10月份受理;
二、 生源地信用助学**办理地址:学生家长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
三、 本学年已交学宿费的同学和己获得校内国家助学**的同学都不能申请生源地**;
四、 生源地**方式是一年申请一次;
五、 **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学生不能申请**;
六、 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相关材料及要求见下表
序号
学生**必须提供的材料
提交当地资助办**材料要求
1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申请表
借款学生可在广西学生资助网()**生源地信用助学**申请表(自行填写后打印盖章)
学生签字、日期;
村委会(居委会)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经办人签字、日期、公章
资助办一份,开行一份
2
身份证(借款人及家长作为共同借款人)
资助办查原件、留复印件
3
户口本(借款人及家长共同借款人)
注:当共同借款人不是父母时,需提供派出所关系证明及共同借款人户口本
资助办查原件、留复印件
4
录取通知书(借款人为大学新生)
资助办查原件、留复印件
5
学生证(借款人为在校生)
资助办查原件、留复印件
6
高校**证明(由高校资助办出具)
资助办查原件、留复印件
7
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低保证、下岗证等证明)。
书面证明留原件,证件留复印件。
8
授权委托书(必须当面签署)
授权人、被授权人签字、捺印。资助办留原件。
9
借款合同(国开行印制)
学生签字、捺印;
共同借款人签字、捺印
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一份,资助办一份,开行一份。
10
借款合同回执单(生源地资助办提供)
学生签字、学校盖章
(学生持借款回执单到学校资助办盖章后,由借款人邮寄回县资助办),学校资助办留回执单复印件备案。
11
代为扣划支付委托书(农行提供)
学生签字、捺印、学生身份证号码。资助办留复印件。
12
农行为**学生办理农行借记卡
代理结算行机构名称
账户户名
账户号码
说明:共同借款人是指申请**学生的家长或其监护人。
广西民族大学学生资助中心
2009.9.10
正常来说,大学四年都可以申请**的。但是现在很多学校拒绝了大四毕业生的**,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大二就不给贷,有些不合理,可以咨询你们当地的教育局投诉一下哦。
如果确实贷不了助学**,可以申请生源地**,具体手续不多,**条件跟助学**差不多,但是还款年限延长了,是国家开始实行的新项目,是在生源地办理的手续。具体咨询你们学校或者当地教育局的资助中心咯。
附件贴出办理生源地**的要求和流程,是以广西区为例的,你可以参照一下,具体步骤差不多的。
~~~~~~~~~~~~~~~~~~~昏鸽县~~~~~~~~~~~~~~~~~~~~~~~~~~~~~~~~~
广西生源地信用助学**学生须知
一、 生源地信用助学**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10月份受理;
二、 生源地信用助学**办理地址:学生家长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
三、 本学年已交学宿费的同学和己获得校内国家助学**的同学都不能申请生源地**;
四、 生源地**方式是一年申请一次;
五、 **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学生不能申请**;
六、 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相关材料及要求见下表
序号
学生**必须提供的材料
提交当地资助办**材料要求
1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申请表
借款学生可在广西学生资助网()**生源地信用助学**申请表(自行填写后打印盖章)
学生签字、日期;
村委会(居委会)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经办人签字、日期、公章
资助办一份,开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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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借款人及家长作为共同借款人)
资助办查原件、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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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借款人及家长共同借款人)
注:当共同借款人不是父母时,需提供派出所关系证明及共同借款人户口本
资助办查原件、留复印件
4
录取通知书(借款人为大学新生)
资助办查原件、留复印件
5
学生证(借款人为在校生)
资助办查原件、留复印件
6
高校**证明(由高校资助办出具)
资助办查原件、留复印件
7
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低保证、下岗证等证明)。
书面证明留原件,证件留复印件。
8
授权委托书(必须当面签署)
授权人、被授权人签字、捺印。资助办留原件。
9
借款合同(国开行印制)
学生签字、捺印;
共同借款人签字、捺印
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一份,资助办一份,开行一份。
10
借款合同回执单(生源地资助办提供)
学生签字、学校盖章
(学生持借款回执单到学校资助办盖章后,由借款人邮寄回县资助办),学校资助办留回执单复印件备案。
11
代为扣划支付委托书(农行提供)
学生签字、捺印、学生身份证号码。资助办留复印件。
12
农行为**学生办理农行借记卡
代理结算行机构名称
账户户名
账户号码
说明:共同借款人是指申请**学生的家长或其监护人。
广西民族大学学生资助中心
2009.9.10
就是,这个垃圾政府办的网站,进不去也没人管,公告也没有。求怎么解决啊!!!!
所有申请工作要在21日前完成,21日后系统将关闭,所以进不去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的**;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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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赞:921 | 收藏:31 | 发布时间:2024-05-12 1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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